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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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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 8

第四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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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
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公司应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
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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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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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
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
化。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
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
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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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
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
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
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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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
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也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
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地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
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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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
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使用上证e互
动平台。
    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负责按时查看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和处理。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
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应当确保所发布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涉及已披露
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
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的披露行为不代替
其法定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应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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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
度,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指定或设立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诉讼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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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
责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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