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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盛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4  

						证券代码:603558          证券简称:健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8-056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本
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附件:《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13日
附件:
                                   《浙江健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条文对照表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规章的规定,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门规章的规定,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                                                        式的方案;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   ……
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