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谷物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1-04-1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5 号)核准,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谷物流”、“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6,666.66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19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1,479,333,340.73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396,463,068.49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谷物流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谷物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
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中谷物流签订《上海中谷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2 普通股(A 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中谷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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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业务情况,对中谷物流开展了持续督导
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中谷物流相关资料,2020 年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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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谷物流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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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2020 年度中谷物流及相关当事人在持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其董事、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6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7 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成员对中谷物流的内控管理制度的设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中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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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流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中谷物流严格执行信息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
关文件,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
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露审阅的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
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保荐机构对中谷物流的信息披露文件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
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10 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详见“二、对上市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1 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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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进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行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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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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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发生该等情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
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
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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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发生该等情况
当情形;(三)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
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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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
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中谷物流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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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发生该等情况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
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是否一致,对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
17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
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并出具了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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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中谷物流 2020 年持续督导
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
比。保荐机构认为,中谷物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 2020 年 9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中谷物流不存在《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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