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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0-07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
变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
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
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结合具体情况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对相关会计
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印发的《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
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
同》,以及财政部于 2006 年 10 月 30 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
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应用指南》和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
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
“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
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
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
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
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
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
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
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
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衔接规定,本公司仅对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尚未完成的合同
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对 2020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合同变更,采用简化处
理方法,对所有合同根据合同变更的最终安排,识别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
义务、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问分摊交易价格。
    因执行新收入准则,期初将原计入应收账款的不满足无条件收款权的收取对
价的权利确认为“合同资产”,根据流动性列示于“合同资产”;对于公司在向
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重分类至“合同负债”,根据流动性列
示于“合同负债”。
    新收入准则的执行对公司 2020 年 1 月 1 日具体影响如下:
    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表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调整金额
    合同资产                              174,979,180.61         174,979,180.61

    应收款项           534,700,005.20     359,720,824.59        -174,979,180.61

    合同负债                                 2,746,784.17             2,746,784.17

    预收款项             2,746,784.17                             -2,746,784.17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报表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         调整金额
    合同负债                                  358,908.48               358,908.48

    预收款项               358,908.48                                 -358,908.48

    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
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9 年度
相关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会
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监事会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上网公告附件
    伟明环保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