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明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2-04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0-113
转债代码:113607 转债简称:伟 20 转债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378 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1,200 万张,每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0 万
元 , 扣 除 本 次 发 行 费 用 不 含 税 金 额 1,143.30 万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118,856.70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953 号验资报告。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96)。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不含税
发行费用后投资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万元) 金额(万元)
1 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综 75,752.16 56,000.00 东 阳 伟 明 环 保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合利用项目(一期) (以下简称“东阳公司”)
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 双鸭山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 30,435.32 22,000.00
发电项目 (以下简称“双鸭山公司”)
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发 永丰 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3 34,907.97 16,000.00
电项目(一期) (以下简称“永丰公司”)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6,000.00 26,000.00 -
合计 167,095.45 120,000.00
根据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并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拟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东阳公
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合计提供 85,050 万元无息借款,并以募集资金向永
丰公司实缴注册资本 8,950 万元,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东阳公司、双鸭山
公司、永丰公将开设专户对上述借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及中信建投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伟明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并提供无息借
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分别会同东阳公
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中信建投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元) 用途
东阳伟明环保能源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东阳市生活垃圾焚烧
19299901040029885 0 综合利用项目(一
限公司 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期)
双鸭山伟明环保能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
577905198510728 0
有限公司 公司温州分行 烧发电项目
永丰伟明环保能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永丰县生活垃圾焚烧
8110801011202099445 0
有限公司 公司温州分行 发电项目(一期)
注:上表中账户金额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约定,东阳公
司、永丰公司为截止 2020 年 11 月 20 日账户金额,双鸭山公司为截止 2020 年
11 月 23 日账户金额。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公司
乙方:子公司东阳公司/双鸭山公司/永丰公司
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丁方:中信建投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东阳
市生活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丰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东阳市生活
垃圾焚烧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双鸭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丰县生活垃
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
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
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乙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
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
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
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勇、廖玲可以随时到丙方查
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
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另行签署新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