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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伟明环保:伟明环保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04-22  

                        证券代码: 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本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1,3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1,04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62%,约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 80.12%;预留 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 19.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 160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
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
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3-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
                                   -4-
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
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
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5-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 32
第十五章      附      则 .................................................................................................... 35




                                                           -6-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伟明环保、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
限制性股票                指   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激励对象                  指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
限售期                    指
                               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指
                               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
意见,并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
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
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
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60 人,具体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经公司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
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1,308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77%。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1,048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62%,约占本
次授予权益总量的 80.12%;预留 26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169,421.355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量的 19.88%。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陈革     副董事长、副总裁            15               1.15%              0.01%
                 副总裁、董事会秘
 2      程鹏                                 15               1.15%              0.01%
                   书、财务总监
 3     章小建          副总裁                15               1.15%              0.01%
 4     程五良          副总裁                15               1.15%              0.01%
 5     朱达海          副总裁                15               1.15%              0.01%
 6     李建勇          副总裁                15               1.15%              0.01%
 7      李凌           副总裁                15               1.15%              0.01%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和业务骨干人
                                            943              72.09%              0.56%
          员(153 人)
     首次授予合计(160 人)                1,048             80.12%              0.62%
               预留部分                     260              19.88%              0.15%
                合计                       1,308              100%               0.7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11-
额的 10.0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
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
 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此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
 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13-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于 2023 年三季报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
 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
 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激励对象相应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
 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14-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9.2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
象可以每股 9.2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7.74 元的 50%,为每股 8.87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8.41元的50%,为每股9.21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
予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
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7-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回
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
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回购。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 2022 年净利润为业绩基数,对各年度定比业绩基
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业绩考核目标
      票的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7.5%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18-
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考核年度及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的相应考核年
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
后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的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5%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7.5%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在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作为计算依据。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成绩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优秀                                 100%

                        满意合格                              100%

                         一般                                 70%

                          差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
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由于个人绩效考核导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19-
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
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未
来盈利发展的趋势和能力。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
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考核评价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和岗位价值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
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21-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
票缩为 n 股股票);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后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
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
律意见书。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
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
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
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
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
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 2023 年 6 月初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预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票数量(万股)           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048             8792.72        3333.91      3663.63       1428.82      366.36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
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60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
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
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本
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
业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24-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
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
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
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
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25-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
会批准,公司可向激励对象回购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
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
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
任。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
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

                                    -27-
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
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
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四)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五)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激励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
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
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
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8-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
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
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
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9-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
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
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
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三)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
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
限售。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
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同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
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或纠纷,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


                                   -30-
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
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1-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则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
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或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
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
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三)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每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四)派息
    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2-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
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及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与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33-
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
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项。
    (四)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中对回购程序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按照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34-
                         第十五章       附 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