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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6-23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
证券交易所,并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公开发股票并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及利润分配政策(包含
现金分红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及发行其他金融工具、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交易的内容以及交易金额的权限见本规则第五
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做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职工代表监事人选,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指的20日、15日,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应分别排序:
    (一)年度股东大会按年度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年度股东大
会字样,如“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临时股东大会按会议召开时间排序,会议召开通知中应注明××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如“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时间至少应列明会议召开的“年”、
“月”、“日”、“时”;
    (二)确定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
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做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发言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者到指定发言
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项规定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者制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求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的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第四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
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
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
算。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
产总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大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担保,设置
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权限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执行。
    (五)股东大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
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以
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
购普通股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接受监管


       第五十六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董事会需要向股东作出解释。
       第五十七条     如果因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而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
期改正的,公司必须在该期限内彻底改正。
       第五十八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现行和/或日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