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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久物流: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6-23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设监事会主席一人。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
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
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
    监事会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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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会议通知可以由监事会主席指派证券事务代表发出。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当提前两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
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
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事宜及时通知监事会成员列席
会议。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进行监督,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监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
免。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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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
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提交会议主持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
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
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董事会秘书
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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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
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会议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适用《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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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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