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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6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
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 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
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
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
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
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业
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认为:
    公司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和营业收入,该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
力及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
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
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
科学。此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
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
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