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2-06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核查意见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三星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事项进行审核,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43 名激励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符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
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一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12 月 5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43 名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5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9.365 元/股。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高娟红:
吴 丹:
徐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