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3-26
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 2019-022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3 月 25 日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并结合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三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 三 十二 条 公司 因章 程第 三 十条 第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章程第三十条第
(一)至(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三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据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1、因本次章程增加、修改条款而致使原章程条款序号发生变更(包括原章程条款引用的序号变更)均
已根据变更后的情况作出相应调整。2、《公司章程》其它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完成之后,原《公司章
程》将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