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3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
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
上,对公司相关事项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履历等材料,我们认为常旭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且已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
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聘任常旭先生为董事会
秘书。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轩珍 杜学新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