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苏利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4-07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
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组长及小组成员由委
员会确定产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5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予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