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利股份:苏利股份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2022-06-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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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苏利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
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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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债券持有人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是由 2022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苏
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苏利转债”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的通知》,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召集人、会议召开
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 10:00 在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 7 号
-1 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缪金凤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通讯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
名方式进行现场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
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以及通过通讯方式参会的债券持有
人及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93,860 张,占未
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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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
《会议规则》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
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86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100%;
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0000%;弃权 0 张,占出
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就本次会议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会议规则》
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
票的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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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公司法》、《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五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张隽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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