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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素时尚: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6-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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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地素时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地素时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
的通知》及相关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了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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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地素时尚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
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
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不少
于 20 日。
     鉴于上海市疫情发展的特殊情况,按照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并结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
通知》等相关监管政策,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
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方式调整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建议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并公告了
以通讯方式参会股东的登记注册、会议接入等具体事项。除上述调整外,《会议
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 13:00 通过现场结合视频通讯方式如期召
开,由公司董事长马瑞敏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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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通过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
份 367,277,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33%。
     (二)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公司”)提
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4,179,4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686%。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4 人,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84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会议人员除部分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股
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均持
有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该等股东均于 2022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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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身份已由上交所信息公司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
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方
式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方式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方式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交所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131,309 股,反对股数为 6,940 股,弃权股
数为 318,61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
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3%。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119,269 股,反对股数为 14,440 股,弃权
股数为 323,15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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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119,269 股,反对股数为 14,440 股,弃权
股数为 323,15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119,269 股,反对股数为 14,440 股,弃权
股数为 323,15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1%。

     5、《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437,887 股,反对股数为 18,980 股,弃权
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4,237,887 股,反对股数为
18,980 股,弃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6、《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67,849,712 股,反对股数为 3,607,155 股,弃
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289%。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649,712 股,反对股数为
3,607,155 股,弃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626%。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454,467 股,反对股数为 2,400 股,弃权股
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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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4,254,467 股,反对股数为
2,400 股,弃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6%。

     8、《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1,437,887 股,反对股数为 18,980 股,弃权
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4,237,887 股,反对股数为
18,980 股,弃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持股 5%
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1%。

     9、《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70,917,989 股,反对股数为 91,840 股,弃权
股数为 447,03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9%。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3,717,989 股,反对股数为
91,840 股,弃权股数为 447,038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409%。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0.01、选举马瑞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2,056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583%。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102,056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3632%。

     10.02、选举马丽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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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0,04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57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100,04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3161%。

     10.03、选举马姝敏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0,05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57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100,05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3163%。

     10.04、选举江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0,034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57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100,034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3157%。

     10.05、选举马艺芯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0,034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57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100,034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6.3157%。

     10.06、选举田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270,030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497%。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070,030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5.6109%。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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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1、选举石维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423,91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11%。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223,91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2260%。

     11.02、选举张纯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423,91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11%。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223,91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2260%。

     11.03、选举李海波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423,91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9911%。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4,223,919 股,得票数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99.2260%。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

     12.01、选举赵丽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0,964,347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8674%。

     12.02、选举肖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为 371,300,039 股,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9.957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议案 8、议案 9、议案 10、议案 11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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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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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戈   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徐隽文




                                                                  2022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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