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9-1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
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高能时
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
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
进行调整的审核意见
鉴于《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授予
的全部股票期权,1 人因离职原因不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授予对象条件,上述
2 人共计放弃 71 万份股票期权。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221 人调整为 219 人,此次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2,317 万份调整为 2,246 万份;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要求“预
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预留部分期权由
579.25 万份调整为 561.50 万份。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相应由 2,896.25
万份调整为 2807.50 万份。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要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221 人调整为 219 人,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317
万份调整为 2,246 万份,并根据《管理办法》要求预留部分期权由 579.25 万份
调整为 561.50 万份。
二、监事会关于向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审
核意见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公司
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根据《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和激励
对象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首次授予条件。
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2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46 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说明。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