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1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
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高能环境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在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调整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调整程序
合法、合规,同意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2018年9月17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2018年9月17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219名激励对象授予2,246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 于越峰 李协林 王世海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