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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能环境: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11-10  

                        证券代码: 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157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年11月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65.9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51元/股


    2020 年 11 月 9 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高能环境”)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或“本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确定 2020 年 11 月 9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5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0年10月13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0年8月11
日在公司张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公示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
间为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3、2020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0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2020 年 10 月 13 日、2020
年 10 月 21 日及 2020 年 11 月 1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确定授予日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高能环境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1 月 9 日
    2、授予数量:565.90 万股
    3、授予人数:179 人
    4、授予价格:8.51 元/股
    5、标的股票的来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等情况: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
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3)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时间及比例安排为:

                                                            可解除限售
                                                            数量占限制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性股票数量
                                                                比例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次解除限售                                                25%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次解除限售                                                25%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次解除限售                                                25%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满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四次解除限售                                                25%
                  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4)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除满足《激励计划》第九节(一)所述条件外,同时满足如
下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符合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
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目标
                    相比 2019 年,2020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一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20%

                    相比 2019 年,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40%

                    相比 2019 年,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三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60%

                    相比 2019 年,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第四次解除限售
                    不低于 80%

    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各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不低于 10%。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②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符合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个人绩效考核主
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年度业绩评价情况为基
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评估。

    A、业务类员工

    (1) 考核个人业绩的业务人员,根据激励对象年度业绩任务超额完成情况
进行评价,年度超额利润目标完成率 100%以上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100%解除限售,否则,不解除限售;年度完成任务超过任务基数和股权数对
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

    (2)考核区域业绩的业务管理人员,根据激励对象负责区域超额完成情况
进行评价,年度超额利润目标完成率 100%以上的,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 100%解除限售,否则,不解除限售;年度区域完成任务超过任务基数和股权
数对应超额利润之和部分可累计计入本激励计划内的后续年度。

    B、非业务类员工

    个人绩效考核主要依据现行的绩效管理体系要求,以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业
绩指标及其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或年度业绩评价情况为基础,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评估。
    股份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在股份公司完成本年度
业绩的前提下,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相关;运营子
公司、并购类子公司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在员工所属子公
司完成本年度业绩的前提下,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相关;各版块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评估结果进行评价,在员工所属板块完成本
年度业绩的前提下,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相关。

    绩效评估结果与当年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比例关系如下表:

     考核结果      合格(7 级及以上人员≥85 分;6 级及以下人员≥80 分) 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业绩考核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为其个人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该比例与 100%之差的部分,即激励对
象个人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如下:

                                   授予限制性 约占授予限制          约占公司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性股票总量的        本总额的比
                                       股)       比例(%)             例(%)

  凌锦明               董事                 92.50          16.35              0.12


  吴秀姣           财务总监                 20.00           3.53              0.03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453.40          80.12              0.57
 务人员、骨干员工(177 人)

                合计                       565.90         100.00              0.7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公司股本总额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披露时公司股本总额
79,449.2832 万股。
    4、上述合计数值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 5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认购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有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
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放弃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49.10 万股。根据
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
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29 人调整为 179 人,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15 万股调整为 565.9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不存在其他差异。根据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经公
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核查: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
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对公司整体业绩
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骨干员工。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20 年 11 月 9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为经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名单中的人员,没有新增激励对象的情况,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和激励对象已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

    监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11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
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1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
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卖
出公司股份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
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理论值-各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成本。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理论值=授予日收盘价-授予价格。各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限售成本由 Black-Scholes 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下:
    在授予日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须考虑已授予权益工
具兑现的限制性因素,该限制性因素将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限售成本,即激励
对象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所需支付的成本(以下简
称“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成本”)。权益工具的限制性因素使得激励对象要确保未
来能够以预期合理价格出售限制性股票以取得收益,则每个激励对象均在授予日
分别买入、卖出操作方向相反的四对权证,即买入认沽权证、卖出认购权证。上
述四对权证的行权时间与股权激励计划的三次解除限售时间相同、行权数量与其
各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相同、行权价格为各期解除限售日公司股票的预
期合理价格。
    授予日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等于授予当日未考虑限制
性因素的权益工具价值(即授予日股票价格 15.10 元-授予价格 8.51 元=6.59 元
/股)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即激励对象为限售未来合理预期收益而进行
的权证投资成本)得出(如为负数则取零),而各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成
本=各期买入认沽权证的价值-卖出认购权证的价值。使用 Black-Scholes 模型
对权证价值计算后结果如下:(单位:元/股)

                       一年期             两年期            三年期

  买入认沽价格          3.95                4.96             5.57

  卖出认购价格          1.64                2.26             2.83
        差价              2.31             2.70               2.74

    综上,拟授予 56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2257.72 万元,
鉴于激励对象所在母子公司均纳入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以 2020 年 11 月 9 日为计
算的基准日,则合并报表口径 2020 年-2023 年各年度进行分摊的成本估算如下:

   年度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合计

 激励费用
                224.51     1225.94     565.38      241.89      2257.72
 (万元)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
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
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五、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3、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0年11月9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0年11月9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179名激励对象授予565.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51元/股。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
    2、除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外,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
立意见
   5、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
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