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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口子窖: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4-29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以下利润分配方案:2020年度本公司拟分配现金红利,以公
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0
元(含税)。
    以上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致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对 2020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进行了确认。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相关薪酬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并同意将本议案中涉及董事薪酬/津贴的部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限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
发生的,相关预计额度系在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的交易情况提前进行合理
预测之基础上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了表决,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勤勉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年报审计等工作,并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
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续聘经过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为保持审计工作连贯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业务承办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五、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暂
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利用部分自有资金适时
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获得一定投资收益。公司
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品,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经理层具体负责办理实施,在决议有效期内该资金可
以滚动使用。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和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汪维云                  陈利民                   林国伟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