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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口子窖: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4-28  

                        证券代码:603589                证券简称:口子窖              公告编号:2022-015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2019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收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提起诉讼。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的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作出决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对修改本章程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的对外担保事项;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股计划;

项;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交易;                                   的提案;
    (十七)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提出的提案;                             作出决议;

    (十八)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股份作出决议;                           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规范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

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下列对外担保

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

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担保情形。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第(六)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其

的其他地点。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

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照本章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采用网络

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 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市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对于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公

    在股东大会决议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    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

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召集股东应当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

明材料。                                  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根据适用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 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临时提案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          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未列明或不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内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公司的股东;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事的意见及理由。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及理由。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认,不得变更。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二)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三)公司的合并、分拆、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七)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

者变更;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项。

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的股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第二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因本章程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对公司因本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作出决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酬和奖惩事项;

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下设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门委员会的运作。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会批准。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

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

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 务的除外);

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义务的除外);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 (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司义务的除外);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   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外);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

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除外);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的除外);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的关联交

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取其绝对值计算。                          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外)。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 其绝对值计算。
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述购买或者出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

                                         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交易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

                                         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制。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注:相关章节条款根据修订情况相应顺延和调整。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安徽口
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