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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辰药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5-08  

						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0-055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主席令第十五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的通知》(上证发[2019]4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证监发[2005]51 号)、《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序号                 原内容                                修订后内容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3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给职工。
                                             销。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改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