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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2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2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2
 第二节 定期报告3
 第三节 临时报告8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155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177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177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188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20
第五章 信息保密 20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222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22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22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233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55

第十一章 与行业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255
 第一节 年度报告255
 第二节 临时报告28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322

第十三章 附则322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行业信息披露指
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
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中国证券发行监管机构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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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四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
人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四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3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

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
间,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成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
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
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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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由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
则及相关规定,及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而影响定期报告的按
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
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或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包括营业
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
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6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
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
会决议和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

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或纪律处分,或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
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交易所网站披露修

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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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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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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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意向书
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

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
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0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本制度第三十八条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

《上市规则》有关要求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
承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
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11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季度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根据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
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
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交易
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按交易所要求提供。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

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三)董事会决议涉及《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
大事项的,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
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12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姓名、缺席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


   (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交易所备
案,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二)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
理由;



                                      13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集人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之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
之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召集人还应当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
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交易所要求
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三)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四)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五)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向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
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前向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
股份。

   (六)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应当立
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股东大会上不得向股东通报、泄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14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
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
见书全文。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5
   第五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审批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
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

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
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
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总裁)审定;需履行审

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
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撰写,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
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三)不需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形成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或总裁审

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并及时通报董事、监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16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并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
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
复。

   第五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

息披露的相关事项。

   第六十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17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
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
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18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通过受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
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

                                      19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

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提供。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八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20
   第八十一条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内幕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

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公司应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备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裁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四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八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
开信息。

   第九十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

                                     22
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三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的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向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
积极给与配合。具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六条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十七条 下属公司应在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下属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十八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23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一百〇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及该公司的权益变

                                      24
动或收购的,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

发布提示性公告。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
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
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
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

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与行业有关的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相关行业信息,应该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年度报告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要影响的医药行
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具体影响,以及公司
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医药监管、医药改革及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法规;

   (二)药品研发、注册、生产政策法规;


                                     25
   (三)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互联网销售政策法规;

   (四)环保、药品质量安全和产品责任政策法规;


   (五)医保费用控制与支付政策法规;

   (六)药品进出口政策法规;

   (七)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关的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医药监管、进出口政策法规;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直接或重要影响的行业政策法规。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所处医药制造细分行业的基本发展状况,并结合自

身产品类别、经营特点以及所处细分市场的竞争格局,分析说明公司的市场地位及竞
争优劣势等信息。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医药制造细分行业、主要治疗领域和公司认为
更有利于满足投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披露下列与公司主要药(产)品
基本情况有关的信息:


   (一)药(产)品基本信息;

   (二)发明专利起止期限(如适用);

   (三)是否属于报告期内推出的新药(产)品;

   (四)是否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级、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新进入及退出情况;


   (五)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药(产)品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与公司药(产)品研发有关的信息:

   (一)公司药(产)品研发总体情况、主要研发领域方向及发展计划;

   (二)主要研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药(产)品基本信息、研发(注册)所处阶
段等;


                                    26
   (三)呈交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审批的药(产)品基本信息、审批类型
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四)主要研发项目的取消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五)药(产)品未能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主要药品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情况;

   (七)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披露的研发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完成注册或取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产)

品基本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前款规定的药(产)品的未来上
市安排及生产销售计划。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药(产)品的主要治疗领域,分别披露报告期营
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增减情况,并进行同行业对比。相关数据同比变化

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变化的原因。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主要药(产)品分类或公司认为更有利于满足投
资者行业信息需求的其他分类标准,进一步多维度地披露前款规定的经营信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主要销售模式,并按照主要客户类型、
  销售渠道等分类披露对应的营业收入及其占比和同比变动,说明主要药(产)品终

  端市场定价原则及其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业及所处细分行业特点、销售模式、销
售渠道,披露报告期内下列销售费用信息:

   (一)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包括市场(学术)推广费、广告费、销售渠道费用
等的开支及比重情况;


   (二)销售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
说明发生变化的原因;

                                    27
   (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费用率进行比较,说明公司销售费用发生的合理
性以及控制费用措施的有效性。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医药制造行业、所处细分行业特点和自身研发模
式,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下列研发投入信息:

   (一)公司研发的会计政策,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开发阶段有关支
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以及与研发相关的无形资产确认、计量的具体会计政策;

   (二)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研发投入费用化和资本化的金额、研

发投入同比变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三)公司研发投入总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和营业收入的比
例、资本化比重,相关数据同比变化达30%以上的,应当说明发生变化的原因;

   (四)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研发投入比例、资本化比重进行比较,说明合理性;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拥有药品驰名或著名商标的,应当披露驰名或著名商标所

对应的主要药(产)品相关情况,包括药品基本信息、是否属于中药保护品种、是否
属于处方药以及报告期内的销量、营业收入、利润等情况。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内外地区医药行业相关政策法规或其他行业影响因素发生重
大变化,或发生其他行业性重大事件,对公司具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当期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拟实施医药投资项目或拟收购医药制造业资产影响重大
  的,应当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该投资项目拟生产的主要药(产)品基本信息、产销规划,以及公司预计
该投资项目对本期及未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等的影响;


    (二)该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需取得的药(产)品生
产、上市许可或认证,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28
    (三)拟收购标的的主要药(产)品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又一期的销量、营业
收入和毛利率等情况。拟收购的主要药(产)品处于研发阶段的,应当披露研发规划、

进展,并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

   (二)临床试验取得阶段性进展(进入I、II、III期等)或发生重大进程变化(临

床试验暂停或终止等);

   (三)收到药品注册、生产许可;

   (四)首次通过GMP符合性检查;

   (五)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或收到撤回药品注册的审批文件;

   (六)可能对公司药品研发、注册、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知悉前款第(一)至(六)项相关申请事项已经完成审批但尚未取得相关
注册文件时,应当及时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收到前款第(五)项撤回药品注册的审
批文件后,应当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
品生产许可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者专利特许使用权,或者获得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

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或专利特许使用权时,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的,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药品的基本信息及累计已发生的研发投入;

   (二)该药品按相关规定可以开展临床试验的时间(如适用);


   (三)该药品注册目前所处的审批阶段、研发投入情况,以及在生产、上市销售


                                    29
前还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同类药品的市场状况,包括国内外主要市场的销售数据、生产及使用情况

等;

   (五)该药品研发、注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国内外同类产品的研发现
状、所处阶段、进展情况等;

   (六)获得或对外许可药品相关权利的,应当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双方权利
义务安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对公司影响:

       (一)主要药品中标或未中标国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药品未入围国家药品
集中招标采购的,应当在相关中标结果公布后及时披露;

       (二)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级和省级《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三)主要药(产)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

       (四)主要药(产)品的注册、生产许可等有效期届满前公司决定不申请再注册、
被注销或者不予再注册;

       (五)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公司GMP符合性检查出具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


       (六)主要药(产)品抽检不合格、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停产、被召回;

       (七)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

       (八)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九)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相关信息:


                                       30
   (一)重大环保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因发生重大环保事故被相关部门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处罚、责令整改、

停产等情况;

   (三)重大环保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
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出现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出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披露入围及中标的基本情况,包括相关药

品基本信息、规格、拟中标数量及价格、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营业收入及其占比,以及
对公司的影响;

    (二)出现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披露基本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出现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披露所涉事项的基本情况,被相
关部门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及处罚的情况,可能产生的损失、赔偿及补偿义务,以及

对公司的影响和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出现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披露法律纠纷的基本情况,所涉药(产)
品的基本信息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销量、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和公司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争议,以及涉及公司驰名或著
名商标、专利、外包装潢等其他法律纠纷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纠纷或争议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或争议知识产权所涉药(产)品的基本信息,以及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销量、营业收入和利润等情况;


   (三)纠纷或争议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以及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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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32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遵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开展各自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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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
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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