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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10月修订)2021-10-12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一年十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
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投资者
利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关注公司年度经
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
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年度报告
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三) 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初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露。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五条 公司应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根
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事务所沟通等形式行使独立董事职责。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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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
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
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
并及时整改。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证券交易所对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工作
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交易所及监管机
构报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
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2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
告业务指南》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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