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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2月修订)2022-03-01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二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4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6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9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14
第七章 附   则15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
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
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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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公司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挂
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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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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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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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
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5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和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开始的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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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主持。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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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主持。监
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参加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并向会议主持人出示有效证明。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议事日程或提案提出质询。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作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作出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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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 蓄意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
其退场,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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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事项,前述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
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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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四十六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
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
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
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同意。如果出现所表决事项的股东均为关
联股东的情形,则全体股东均可参加表决。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
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
组下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所拥
有的全部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集中投向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数名候选人,
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
监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否则视为弃权。

    (三)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

                                     11
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
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确定最终董事(监事)人选。

    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的得票数应当分别排序、单独计算,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的人数与比例。

    为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及其他情况。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对
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
士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布前述与独立董事有关的内
容。

   (三) 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
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四)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另有决定外,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四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12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见证律师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见证律师、主要股东、网络服务商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大会提案进行审议后,应立即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在进
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

                                     13
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
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宣
布散会。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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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见证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它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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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
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
组织实施。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决议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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