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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3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二年四月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制度,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条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
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第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
候选人或非职工监事的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

   (二)选举监事时,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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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股东大会监票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
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应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作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
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等于或超
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
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
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辞任董事、辞任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九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或监
事会成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第二
轮选举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进行第三轮选举,若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
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因此导致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在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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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辞任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十条 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数时,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合法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数时,则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公司治理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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