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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辰药业: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04-26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三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管理机构 ....................................................................................................................... 2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 2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 9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 10
第六章 附则............................................................................................................................... 11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
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
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
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
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
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在本制度
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
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承担责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四)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上述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拟提供财务资助、担保

    拟提供财务资助或拟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提供担保的,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4、拟接受财务资助、担保,以及融资、授信、贷款、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拟接受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拟与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签署融资、授
信、贷款协议及为该等事项提供担保、反担保,任何形式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五)发生或拟发生下列日常交易
    1、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2、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上述(1)至(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4
    (2)涉及上述(3)至(5)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六)发生或拟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交易(关联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
易。

  (七)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

    2、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5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八)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的信息;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回购股份;

   6、合并、分立、分拆;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权益变动和收购;

   9、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10、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1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

   12、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及变更承诺事项。

   1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九)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券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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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 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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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和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8、公司总裁、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出现或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章上述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九条 针对本章未列出事项或本章上述事项未达到报告标准的,但可能会
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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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报告的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
按程序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第一时间向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通报本制度第三章所述的重大事项,并且在
重大事项发生下述任一进展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该进展情况:

   (一)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就重大事项进行内部讨论、调研、设计方案、
制作建议书时;

   (二)公司各部门、公司子公司就重大事项与其他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
判时;

   (三)公司各部门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
裁办公会审议时;

   (四)公司子公司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其执行董事审批时;

   (五)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
事项发生;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部门负责人会议就重大事项形
成决议或经过讨论未形成决议时;

   (七)公司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就重大事项作出审批意见时;

   (八)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

   (九)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人通过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途径获知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时。

   重大事项尚处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类型情况之一的,
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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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第一
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进行汇报,并按规定履行三会审议程序及披露
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
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六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
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通报批评、
警告或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
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
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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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事项起 2 个
小时内。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时点的 2 个交易日内。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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