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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信股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
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安排的议案》,于2021年4月28日公告发
出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
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网络投票的方法及时间,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等事项。
     2021年4月30日,公司公告发出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股东安徽广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9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审议《公司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14:00在广信股份总部大楼3楼
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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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及临时提案
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180,780,2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0%。除前述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
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进行确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公司 2020 年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6.《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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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关于续聘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薪酬的议案》;
     10.《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2.《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
决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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