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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永艺股份: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04-30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
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投
资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股份公司及全资、控股子
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
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或 500 万元以上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须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
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
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主体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
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
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
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等
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六)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
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
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
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五)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
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
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
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助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 财务中心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
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
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订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