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0-085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再升科技关
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60),公司董事会
聘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担任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并与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原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华福证券
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
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
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
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公司、公司全
资子公司重庆造纸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纸研院”)及
保荐机构华福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签订了《2015 年度非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
述《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 2020 年 5 月 8 日,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户 名 开 户 行 账 号 募投项目 截至日期 余额
年产 4.8
万台民用
中国建设银
/商用/集
行股份有限
50000108360000000588 体防护空 2020 年 5 月 8 日 2,090,794.47
公司重庆渝
气净化单
北支行
元建设项
目
年产 4.8
重庆再升
万台民用
科技股份 中国民生银
/商用/集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
630031202 体防护空 2020 年 5 月 8 日 2,522,398.94
公司重庆分
气净化单
行
元建设项
目
平安银行 高效无机
股份有限 真空绝热
15000089159484 2020 年 5 月 8 日 2786.01
公司重庆 板衍生品
分行 建设项目
重庆造纸
招商银行 高比表面
工业研究
股份有限 积电池隔
设计院有 123903115110903 2020 年 5 月 8 日 11,396,992.20
公司重庆 膜建设项
限责任公
渝北支行 目
司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重庆纸研院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2、华福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福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重庆纸研院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福证券
的调查与查询。华福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3、公司授权华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灿雄、戴焜祖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华福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华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福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
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和《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7、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华福证
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
主动或在华福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或《四方监管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华福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
议》的,发现公司、重庆纸研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四方监
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华福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重庆纸研院、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华福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
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0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