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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再升科技:再升科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4-14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8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因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开始行权,
行权期为 2020 年 6 月 5 日至 2021 年 6 月 3 日(行权窗口期除外),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累计行权并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574.0257 万份。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股本由 71,373.7987 万股变更为 71,947.8244 万股,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 71,373.7987 万元增至人民币 71,947.8244 万元。
    二、公司本次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
    由于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更新调整,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股份数、注册资
本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373.7987 万元                       71,947.8244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373.7987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71,947.824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 71,373.7987 万股,其他      为:普通股 71,947.8244 万股,其他
种类股 0 股。                          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

                                     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

                                     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第九十六条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   第九十六条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承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

实履行董事职责;                     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委员会的运作。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由公司制
                                     定的对外投资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等具体制度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
                                     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批准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
                                     外投资、 购买、出售资产及其他交易
                                     事项(对外担保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

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符合《中华人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期 1 年,可以续聘。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易所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相应的分割。                       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内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报纸上公告。                         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
                                     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内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 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定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指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其债权。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报其债权。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人进行清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文版章程为准。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
营管理层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具体事宜,上述章程条款的修订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