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再升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2021-04-14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1-019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拟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以下购买出售资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
产、对外投资、贷款及资产抵押、委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托理财和关联交易事项: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额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30%或净资产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00 万元; 50%以上;
(2)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超过公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50%,且 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3)公司在一年内贷款及资产抵押 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4)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金额超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的债务及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
以上各事项未达到相应额度的,由董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事会审议、批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事项; 对值计算。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1)购买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
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11)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前
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及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新增 第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新增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本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第六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第十四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则第十三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第四十二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容。
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 就本规则第二十三六条第二款所列情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
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并公告。
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
计并公告。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不少于 10 年。
年。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第四十七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 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
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会作出解释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 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 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
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
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
禁入。 禁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
订,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订,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 时亦同。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
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 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 第五十一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颁
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 布和修订以及公司章程修改,致使本
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公司
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和股
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东大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本规则。
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 在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议事规则之
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 前,原议事规则中前述涉及相抵触内
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 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
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
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
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
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新增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规定的事
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至第四十六条中的序号,依次调整为为第
七条至第四十九条。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本章程第 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股份的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下列购买出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下列购
售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资产抵 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贷款及资产
押、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事项: 抵押、委托理财和关联交易事项交易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 (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司 以上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5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在一年内贷款及资产抵押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0%~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元; 1000 万元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占公
(四)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占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5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公司在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年内贷款及资产抵押占公司最近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50%,且绝对
超过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须提交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报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足前款规定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董事会审批权限(对外担保除外)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公司在一年内委托理财占公司最近一
长审核、批准。 期经审计净资产额 10%~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1)购买
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
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
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11)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
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前
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
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
在内。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
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超过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
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足
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对外担
保除外)的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提议时; 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或
时;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 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
按照本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半数以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会议。 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按照本
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序号,变更为第三十
二条至第四十四条。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
实施; 实施,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
的沟通; 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
表意见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评估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 立和实施,督促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上年 施;
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二)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上年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 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三)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
告等; 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告等;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
之间的关系。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新增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
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
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
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
情况。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其他内容不
变。
五、《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 第二十四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
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 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0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产值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 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
四)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四)(十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
计或者评估。 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四)项 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四)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 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
行相应审议程序: 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一) 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二) 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 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 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 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三) 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重新提交 出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重新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因一方参
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 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
交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
豁免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
定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进行审议和披露: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或股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酬;
况。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况。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关联交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有关关联
易披露的规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交易披露的规定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 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行。 施行。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六、《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重庆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
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
纸为《证券时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纸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其他
指定的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媒体
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公司公开披
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报刊上进行
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 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合《中国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
事务所审计。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信息披露工作。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的规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七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
收益的具体情况; 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
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
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损失; 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
权到期未获清偿; 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 (五)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依
关依法责令关闭; 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责令关闭;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 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
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 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
露; 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
大变化; 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成相关决议; 相关决议;
(五)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 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
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 (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
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 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
大变化等); 变化等);
(八)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重大影响; 大影响;
(九)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十一)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十二)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较大变化;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
权; 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 减资、合并、分立;
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九)(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其他事项; (十)(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
(十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
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十二)(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表决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 (十三)(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 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
含下列内容: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四)(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
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
含下列内容: 含下列内容: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
(一) 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 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达到
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 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 (一)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 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
等;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三)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 500 万元人民币;
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任等;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
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 民币;
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合同。
(六) 其他相关说明。 披露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 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
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 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 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
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 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
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 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
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 等;
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 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
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
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
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其他相关说明。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
应当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 应当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
对相关信息资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 对相关信息资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公告文稿,董事 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公告文稿,董事
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 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
以披露。 以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
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
书。 书。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上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审核手续,并
将公告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将公告文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进行公告。 件的报刊媒体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施行。 起施行施行,修改时亦同。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