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2-03-1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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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二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意字第【02300809】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
见书》《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数量调整及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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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1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已到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就再升科技本次
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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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再升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并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再升科技的
股份,与再升科技之间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不对再升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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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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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
查确认、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等事项。
(二)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等议案。鉴于 9 名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拟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
483,807 份。根据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1.92%,26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89.7723 万份,自 2022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可进行预留授予的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
会就前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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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二、 关于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 9 名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
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
计 483,807 份。
本次注销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5 名
调整为 26 名,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8.1530 万份调整为 89.7723 万份。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5 月 22 日为本次预留股
票期权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于
2020 年度授出,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
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5
月 22 日,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对应的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5 月
21 日届满。
(二)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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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 据 公 司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以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归属于
净利润为基准,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比2018年度增长不低于80%。 损 益 后 净 利 润 比 2018 年 增 长
85.09%,符合前述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 1、9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行
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2、26名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层
S≥80 A 100%
70≤S<80 B 80%,剩余股票注销 面业绩考核为A,满足全额行权
条件。
S<70 C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和再升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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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权数量:89.7723万份
(二)行权人数:26人
(三)行权价格:11.88元/股
(四)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
办券商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A股普通股
(六)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24日-2023年5月20日(行权日
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
上市交易。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 可行权股票期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
序号 姓名 职位 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公司总股
(万股) 总量比例(%) 本比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
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 89.7723 31.92 0.12
员、核心业务人员(共 26 人)
合计 89.7723 31.92 0.12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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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相应的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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