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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再升科技:再升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2022-03-10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22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9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相关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庆再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相关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 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以下“提供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交易事项: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象提供的担保;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4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万元以上;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6)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关联人提供的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担保议案时,相关联的股东不得参与    万元以上;
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6)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相关联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以下交
以上;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提供财务资助除
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外):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5000 万元;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
                                      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000 万元;

取绝对值计算。                        (3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1)购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 (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
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5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法律法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取绝对值计算。
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何义务的交易;
司义务的债务及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述第
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4)项或者第(6)项标准,且公司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交易;
                                     低于 0.05 元的。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1)购买或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

(十六)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
事项;                               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

(十七) 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十八)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11)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

                                     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十四)审议公司发生的以下“财务
                                     资助”交易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及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0 万
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
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
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2)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
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无需提供担保;
(3)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4)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5)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6)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
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7)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
(8)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十四)(9)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十五)(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六)(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十八)审议批准股权激励
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款第(十二)至(十四)
项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
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
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
用前款规定。
                                      (十八)上述“关联人”、“关联交
                                      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关联
                                      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算;                                  散和清算;

……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
开。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告。                                  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普通      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将提供股权登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用途。                                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                                  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投票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
                                      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以及表决程序。                      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决权的股份总数。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则。                             制订本规则。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下列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下列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           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事项: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以上;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以上;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1000 万元;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超过 1000 万元;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四)(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1)购 万元;
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五)(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资产;(8) 债权、债务重组;(9) 取其绝对值计算。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让或者        上述所称“交易”系指:,包括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法律法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    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司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含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 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
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 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1)放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   出资权等);(12)法律法规规定、
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
    超过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    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
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须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    (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
不足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对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
外担保除外)的最低限额的,由董事    或者受赠资产;(8) 债权、债务重
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
                                    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
                                    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
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
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日常交易的,适
用前款规定。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前
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
定执行。
超过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
项,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足
前款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提供财
务资助、对外担保除外)的最低限额
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
                                   批准。
新增                               第八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
                                   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六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

……                               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切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八)公司法、证券法所要求履行的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其他职责。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第十七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   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为履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   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
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
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
情形之一的;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情形之一的;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谴责或者三二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
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书。                               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
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
任董事会秘书。                      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直至公司正
                                    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
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任。


三、《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公司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    公司运作,强化对董事会、管理层的
监督、约束,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    监督、约束,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程”),制订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
                                   程”),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占全体董事
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   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其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 3 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现设独立董事 3
名。                               名。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提名、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提名、审
                                   计、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
当具备行使职权的下列任职条件:     当具备行使职权的下列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格;
(二)具有《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二)具有《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规则》
所要求的独立性;                   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经验;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五)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
新增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
                                   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
                                   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
                                   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第六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等);                      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份 1%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列举情形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关机构任职的人员;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
的其他人员。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
                                    三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或者
                                   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
                                   员;
                                   (六)(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第九十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就被提名人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出声明。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表公开声明。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
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临   性的要求作出声明就其本人与公司之
时提出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   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
                                   述内容。如独立董事是在股东大会临
                                   时提出提名的,上述内容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第十一二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   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
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    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
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    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公司不得将其
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
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   当根据相关规定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
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   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在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五条 除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第十五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
定的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除出现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及公司法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
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前免职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
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
                                   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七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第十七八条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占   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或所
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   占的比例低于《指导意见独立董事规
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
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公司董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
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务。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司董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
                                    个月内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
                                    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     第十八九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
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    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责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按规定更    职责的情形时,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
换或补足独立董事。                  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
                                    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公司应当及时按规定更换或补足独
                                    立董事。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第十九二十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法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法律、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
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特别职权: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审议发表事前认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    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依据。
师事务所;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师事务所;
会;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机构;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机构;
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
                                   咨询。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规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
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超过二分之一   第十九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项职权,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超
                                   过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行使第(六)项职权,应
                                   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二十条第(一)(二)项事项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
                                   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十    第二十一二条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第
九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者其   十九二十条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   或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
情况予以披露。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二十二三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或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酬;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配预案;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计差错更正;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审计意见;
欠款;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
                                    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配预案;
(八)股权激励计划;
                                    (五)(十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九)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
(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东权益的事项;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
(十一)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
的其他事项。
                                    措施回收欠款;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
                                    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
                                   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
                                   券交易所交易;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十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一)(十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第三十三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   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   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   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
并提出辞职。                       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
                                   出辞职并提出辞职。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    第三十四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
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调查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   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行专项调查:                       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调查:
审议;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议;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    第三十五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
则上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原则上最多在五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兼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   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参加董事会会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除
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十   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
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   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公司生产
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
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   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调查。                             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第三十六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次数及投票情况;                   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上年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况;
方面所作的工作;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   (三)现场检查情况;
                                   (三)(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
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
                                   法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
                                   (四)(五)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
等。                                议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
                                    场检查等。


四、《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    交易,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再升科技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重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织;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其他组织;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或者可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他组织。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或者可
                                    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 第十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
联人:                              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的关联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    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的;                          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关联人的。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
                                    关联人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
                                    关联人的。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事项:                            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
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业 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四)提供担保;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让;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或者受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一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二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三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十四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五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业务;
                                    (十六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上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
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司。                                联关系的说明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
                                    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不足前述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长审核、批准。                      议。不足前述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
                                    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公司获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易,在董事会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在董事
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和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和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关联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且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过半数审议同意。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且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
                                   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
                                   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
                                   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
                                   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一)交易对方;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下列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制权的;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的;                               (一)交易对方;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制权的;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   的;
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   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影响的;                           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
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东。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者影响的;
                                    (六)(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 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会
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一年。
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十二)至
计或者评估。                        (十六)项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所 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相应标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相应标
准的,适用有关披露、评估或审计及   准的,适用有关披露、评估或审计及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已按照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已按照规
定履行相关披露、评估或审计及提交   定履行相关披露、评估或审计及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股东大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不得为本制度
                                   第八条、九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
                                   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新增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
                                   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十
                                   八条的规定。
新增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
                                   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
                                   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
                                   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
                                   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
                                   用本制度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
                                   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
                                   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
                                   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
                                   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七条、
                                   十八条的规定。
新增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
                                   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
                                   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
                                   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则
                                   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第三十一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
计算的原则适用有关披露、评估或审   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有关披露、评估或
计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一) 审计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                   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受同一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按照规定履行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他关联人。已
相关披露、评估或审计及提交股东大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披露、评估或审计
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义务的,不再纳
计算范围。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新增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
                                   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
                                   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
                                   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    第三十二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
度第十一条第(十一)至(十六)项   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二)至(十六)
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   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
行相应审议程序: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一)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   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款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在年度
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   报告和中期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   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
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相应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     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
(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   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   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
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
适用相应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   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和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并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
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
据超出 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重    履行情况;
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三)(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
露。                               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
                                   当每 3 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对于每年发生
                                   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
                                   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
                                   出 金额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重新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   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
程序及披露义务。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    第三十六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
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   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
进行审议和披露:                   定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或股东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或股东
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
                                   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
                                   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
                                   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
                                   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
                                   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本制度第九条第(二)项至第
                                   (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
                                   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五、《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上市规则》”)以及《重庆再升科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规则》”)以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程”),制定本制度。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
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
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   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   定豁免披露。
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动。                                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按照上海证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 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 信息。
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          公司按照前述两款规定暂缓披露
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 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
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 条件: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
                                    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
                                    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
                                    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
                                    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
                                    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
                                    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
                                   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
                                   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
                                   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   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第四十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
                                   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
下列事项:                         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等);                         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   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包含在内。                          含在内。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第五十五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
及时披露: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二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四)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四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000 万元;
                                    (五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
                                  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新增                              第五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
                                  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   第五十六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
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    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及时披露。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
                                    元的,应及时披露。
新增                                第五十七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
                                    之外的其他重大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
                                    别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已经
                                    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新增                                第五十八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
                                    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事项、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前款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
                                    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
                                    用本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     第五十八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一) 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保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述“关联自然人”、“关联法
                                    人”、“关联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的规定执行。
新增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
                                    理交易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涉案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   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
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   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   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
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新增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
                                   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
                                   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
                                   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第一
                                   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新增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生重整、和解、
                                  清算等破产事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施预重整等事项的,参照前
                                  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
                                  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
                                  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
                                  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前款
                                  规定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的意见。需股东大会审
                                  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专项意见。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
                                  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
                                  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
                                  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
                                  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
                                  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   第六十八七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
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   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形成相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决议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   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内容:                         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
原因;                             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
和风险提示;                       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三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见;
等事项的,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   (四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露。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等事项的,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
                                   露。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
                                   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和
                                   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九七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   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
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   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
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
                                   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于实施方
                                   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
                                   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 第七十一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
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   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   易所相关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
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   澄清公告。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
                                   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
                                   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相关 第七十二六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相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   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应   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应
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
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   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   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
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拟
采取的措施。                       采取的措施。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
                                   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
                                   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
                                   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
                                   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    第七十三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
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相关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失;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   失;
到期未获清偿;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重大债权
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到期未获清偿;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
(五)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依   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责令关闭;                         (五四)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法责令关闭;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或者被抵押、质押;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额坏账准备;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八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   资产的 30%;
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九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政、刑事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
                                   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十二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第七十四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并披露:                            告 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 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
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
变化;                              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依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相关决议;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    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或者其他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    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    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
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
变化等);                          (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七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
大影响;                            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政策、产品价格、产品价格、原材料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重大影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九)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较大变化;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十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资、合并、分立;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生较大变化;
(十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资、合并、分立;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十三)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
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十四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
他事项;                           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十五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六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七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
                                   认定的其他情形。
新增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

                                   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

                                   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
                                   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
                                   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
                                   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
                                   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
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达到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5 亿元人民币;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
民币;                              民币;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同。
    披露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披露内容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    (一)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
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
重大不确定性等;                    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    (二)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
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    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    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
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      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
等;                                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三)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    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
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
等;                               等;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   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
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   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
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
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   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
合同履 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 履 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
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   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等。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
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   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
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   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
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   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
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 重大变 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 重大变化
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   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
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
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   (一)公司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
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     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
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三)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
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
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    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
情形。                              情形。
第七十七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     第七十七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
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服 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服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
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    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
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九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九十五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务:                                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务重组;                            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务重组;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
时、准确地公告。                    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六、《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三)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万元;                              (三四)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四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条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一款所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    1000 万元;
权董事长审批决定。                  (五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条
                                    第一款所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5000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三)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四)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万元;                             (三四)投资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
(五)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四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有本条第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达   5000万元;
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五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董事会审议决定。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有本条第
                                   一款第(三四)项或第(五六)项标
                                   准达到或超过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
                                   元的,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七、《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民法典》、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则》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审议通过。属于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属于股东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三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
产的3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四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上;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方提供的担保;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方提供的担保;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法律法规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的其他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五)项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的半数以上通过。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审
                                   批权限及审议程序擅自越权提供对外
                                   担保的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应内部
                                     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在公司对
                                     外担保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存在过失
                                     或怠于行使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根据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
                                     部处分或追究其责任。相关责任人行
                                     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     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
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
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
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性文件、有关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
制定本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
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发行申请文件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
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
于专户;                              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
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 (二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
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三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查询专户资料;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      (四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
约责任。                              行查询专户资料;
……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五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
                                   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
                                   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
                                   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
况。                               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
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 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变化的原因等。                     的原因等。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第二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
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安全性高,满足保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承诺;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
告。                                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
                                    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
                                    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
                                    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
                                    展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
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    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发行申请
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
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布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使    监事会发布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用用途。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
                                    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
                                    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
                                    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
                                    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
                                    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
                                    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
                                    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见。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意见后方可使用节约募集资金。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节余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审议通过。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应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当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约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     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
                                    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
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    况,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    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
况。                                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结果。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    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
                                      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
                                      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
                                      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施行。


九、《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明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明确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权责,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 权责,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      司法”)等有关规定及《重庆再升科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制订本细则。                          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除不存在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除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外,      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外,
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                              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开谴责或三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者且尚在禁入期;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被中国
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期;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总经理的董
                                    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


十、《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行使董事
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会秘书的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再升科技股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重庆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程”),制订本制度。                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要
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求,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四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或者三二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总经理(不含副职)、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监事;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六)公司现任总经理(不含副职)、
                                      监事;
                                      (六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
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
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       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书。                                  工作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资料管理工作,保管公司股东名册、 东资料管理工作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
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以      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以及
                                      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向中国证      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涉及向中国证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说明、报告、 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所说明、报告、
公布、公告、披露者,以及涉及投资      公布、公告、披露者,以及涉及投资
者关系者,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者关系者,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高   第二条 为保证审计委员会规范、高
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等有关
定, 制订本细则。                   规定, 制订本细则。
新增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
                                   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
                                   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
                                   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
                                   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
演                                 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
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或路演活动。                        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或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      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                          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
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      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
通知。                                通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
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      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
过网络予以答复。                      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       第三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
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      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
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第三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
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
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播方式,公司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
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新增                                  第七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
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
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
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
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第四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
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
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
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
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
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
       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
       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新增   第八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
       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
       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
       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
       “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
       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
       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
                                   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
                                   发布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
                                   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
                                   容。


十三、《关于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
理,规范公司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和   理,规范公司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和
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减少合同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公共和国合同法》及《重庆再   华人民公共和国合同法民法典》及《重
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
                                      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
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典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处理。


十四、《关于修订公司现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   第五条   公司须具有与现金管理相匹
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配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东大会审批的额度,控制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1、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的保本型产品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计划正常进行。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计划正常进行。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      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
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财产      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的理          不得购买任何境外机构发行的理
财产品。                              财产品或由境内机构销售的境外机构
                                      的理财产品。
十五、《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
文件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    文件、有关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
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况,    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股票上市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
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披露的信息符合两项条件:            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披露。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
(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况,及
者误导投资者。                      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办理暂缓披
                                      露的信息符合两项条件:
                                      (一)相关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
                                      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二)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
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      定为国家秘密,按《股票上市规则》
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
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      豁免披露。
以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
符合两项条件:                        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秘密等情形;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
(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豁免披露。办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      合两项条件:
投资者利益。                          (一)相关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
                                      (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
                                      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


十六、《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详细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 则》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度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度。                                法规、规定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
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
                                    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登记、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
露机构。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 露机构。在内幕信息对外披露前,未经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 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
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
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
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人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公开披露的信息。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
                                      露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
                                      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
产的决定;                            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重大变化;
(七)公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七)公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                      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划;                                  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以及《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重要信息,以及《公司章程》及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
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人员,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限于: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 (四)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
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
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 向相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接受信息报送
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七)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
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
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和经办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
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其负责人和经办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及近亲属;                    和父母及近亲属;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新增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
                                   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新增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
                                   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九条
                                   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
                                   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
                                      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
                                      (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
                                      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
                                      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股价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知情人档案。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格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
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
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股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
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达公司董事会秘书,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      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九八条的要求
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进行填写。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所知悉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 第十二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
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除按本制度填写 市、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重 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本制度填
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同时要制作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
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于筹划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相关涉及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
                                      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   第十四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
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
券交易所。                            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
                                      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履   第十五四条   公司内幕知情人应认真
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 履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
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 合公司做好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
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 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
人档案》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 情人档案》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
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      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做 补充其他有关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      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
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十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制度第
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十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 的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十七、《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制度》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再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
“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 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
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 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其和国证券法》、《上 法》、《中华人民其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司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
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持有公
所述信息报送义务人系指按本制度规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
括:                                 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
各部门负责人;                       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送义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务。
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送义务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 系指按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四)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                                 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六)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
                                     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 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
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 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
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 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
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重大信息报送义务。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大额日常交易;
(四)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三四)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四五)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           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
(六)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风险;
                                     (五六)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等相关主体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
                                     重大事件;
                                     (六七)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日常经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内);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等);                               内);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4、提供担保;                        投资等委托贷款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1、其他重大交易。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日次日内报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告:                                 11、放弃权力(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先认缴出资权等);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1112、其他重大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日次日内报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告: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万元;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3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报
                                     告。
                                            在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
                                     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
                                     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计算。
                                         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
                                    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新增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大额日常交易”:
                                    (一)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
                                    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涉及本条第(一)项第 1、2 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2、涉及本条第(一)项第 3、4、5 事
                                    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3、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上海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第
定。                                七节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列事项:                            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6、存贷款业务;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6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务转移的事项。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 务转移的事项。
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   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 限于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通过银行或非
供委托贷款;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 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
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 供委托贷款;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应当及时报告:
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1、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2、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经审计   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净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100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经审
……                                 计净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十二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 第十二三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风险”: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失;                                 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权到期未获清偿;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
重大赔偿责任;                       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 法责令关闭;
法撤销;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
法责令关闭;                         程序;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净资产为负值);                     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30%;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末提取足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者被抵押、质押;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 采取强制措施;
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
                                    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
                                    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
                                    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
                                    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
                                    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
                                    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末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
                                     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
                                     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
                                     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三四条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件”: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国发生重大变 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化;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国发生重大变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化;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
(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变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
响;                                 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
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响;                                 产品价格、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事务所;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响;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限于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诉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决结果;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十一)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业绩将出现下列情之一时,包括净利润 变化;
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
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报告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十二)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的具体内容;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 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
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原项目基 项;
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的基 (十四)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
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新项 市;
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 (十五)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
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破产事项;
                                   (十六)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也应当报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变更重要会计
                                   估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
                                   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
                                   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人民币的;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
                                   (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诉
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
决结果;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十一八)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
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之一时,包括净利
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
或者下降 50%以上、实现扭亏为盈,报
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
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十二九)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
案的具体内容;
(十三二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
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
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原项
                                    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新项目
                                    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新项目已经取得或
                                    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二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公司相关制度作上述修改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以上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修订相关制度第 1 项至第 8 项《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
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修订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关于修订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订后的第 9 项至第 17 项《关于修订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关于修订公
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关于修
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现
金管理产品管理制度》《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关于修
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对外信息报送登记管理制度》及《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送制度》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