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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2022-03-10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
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电话:(86 23)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86 23)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三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 意字第【02300810】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19
年 5 月 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6 月 3 日出具了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
见书》《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数量调整及预留期权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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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1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已到期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现就再升科技本次
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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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
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再升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再升科技的
股份,与再升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发表意见,不对再升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
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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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有关
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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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 文


    一、 关于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 年 5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
查确认、就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
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等事项。

    (二)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等议案。鉴于 9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
资格,公司拟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合计 281,807 份。鉴于 3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21 年业绩考核等级为 B,
1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 2021 年业绩考核等级为 C,公司拟注销上述 4
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62,030 份。综
上,本次拟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43,837 份。根
据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
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2.57%,152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626.5289 万份,自 2022 年 6 月 4 日起
至 2023 年 6 月 3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可进行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
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公司独立董事就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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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
会就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鉴于 9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该等人员已不具备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该等人员的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 281,807 份。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之“二、股票期
权的行权条件”之“(四)激励对象个人达到绩效考核目标”的以下规定:“在
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
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依照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综合考核评分结果确定其绩效考
核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行权比例系数×个人当年计划
行权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等级依据综合考核评分结果共分为 A、B、C 三
个评分等级,每一级别对应的行权比例系数如下表所示: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S≥80                     A                       100%
         70≤S<80                   B                80%,剩余股票注销
           S<70                     C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注销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则上一年度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则上
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且公司业绩考核
达标,则激励对象可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和行权比例系数分批次行
权,当期未行权部分由公司统一注销。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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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行权额度,并由公司统一注销。”

    鉴于 3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业绩考核等级为 B,1 名激励对象 2021 年业绩考
核等级为 C,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
计 62,030 份。

    综上,本次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343,837
份。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等待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
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本次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6 月 3 日,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对应的等待期将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行权条件。
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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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 据 公 司 2021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以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     2021年审计报告,2021年归属于
利润为基数,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净利润比2018年增长不低于80%。                  损 益 后 净 利 润 比 2018 年 增 长
                                                     85.09%,符合前述条件。


                                                     1、9名激励对象离职,不符合行
                                                     权条件。公司将注销其已获授但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3名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层
在本激励计划执行期间,公司每年均依照《考核办法》及   面激励对象考核为B,其个人本
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可行权额度为计划行权额度
  考核分数(S) 考核等级        行权比例系数         的80%,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将
      S≥80         A               100%             由公司注销;1名激励对象2021
    70≤S<80        B       80%,剩余股票注销        年度个人层面激励对象考核为
      S<70          C     不予行权,剩余股票注销     C,其个人本年可行权额度将被
                                                     取消并由公司注销;
                                                     3、149名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层
                                                     面业绩考核为A,满足全额行权
                                                     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的具体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和再升科技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行权的
具体安排如下:

    (一)行权数量:626.5289 万份

    (二)行权人数:152 人

    (三)行权价格:6.48 元/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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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
办券商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行权安排:行权有效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4 日-2023 年 6 月 3 日(行权
日须为交易日),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 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
日上市交易。

     (七)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本次可行权的   可行权股票期权   可行权股票期权
序
      姓名              职位         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目前公司总股
号
                                       (万股)       总量比例(%)    本比例(%)

1    刘晓彤      董事、总经理          18.5640           0.96             0.03
2    刘秀琴           副董事长         20.1340           1.05             0.03
3     陶伟              董事           10.5596           0.55             0.01
4     易伟              董事           11.3766           0.59             0.02
5    秦大江           副总经理         13.9727           0.73             0.02
6    周凌娅           副总经理         14.5749           0.76             0.02
7    于阳明           副总经理         14.0443           0.73             0.02
8    杨金明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4.5923           0.76             0.02
9     谢佳       副总经理\董秘         14.9117           0.78             0.02
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
                                       493.7988         25.67             0.68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共
            143 人)
               合计                    626.5289         32.57             0.86


     本所律师认为,再升科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 2019
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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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尚需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及办理相应的登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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