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升科技: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工作报告书2022-03-2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福证券”或“保荐机构”)自重庆再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再升科技”或“公司”)2020 年 5 月 9 日披露《关于变更保
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后,承继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再升科技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工
作已履行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华福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有关
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3 层、4 层、5 层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戴焜祖、陈灿雄
联系电话 15900786829、15801868435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01.SH
注册资本 725,031,006 元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 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婵衣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郭茂
实际控制人 郭茂
联系人 谢佳
联系电话 023-8865161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8 年 6 月 1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8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范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以及高级管理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
联交易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存放事项,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5、持续关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
情况。
6、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防范短线交易。
8、督促公司积极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9、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
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因 2020 年 3 月 7 日,公司对可能导致股价
异常波动情形的信息披露不及时,2021年 3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 月 1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2021〕18
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公司及公司主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长郭
茂、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谢佳予以通报批评。
公司在受到上述处罚后,通过加强培训、
学习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
公司已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
求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治理结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基本能按照《公司章
程》独立有效运作,形成了完善、有效、
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建立了有效
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华福证券履行持续督导期间,再升科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
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再升科技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实施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
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华福证券履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
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再升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华福证券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
项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 2018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
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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