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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再升科技:再升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10-29  

                        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2-087
债券代码: 113657         债券简称:再 22 转债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
行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等内容。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
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执行其
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中“关
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
“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
“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对于成员
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
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
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
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
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
    (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
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
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
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三)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
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
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发布的准则解释 15 号的相关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
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
司当期和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有利于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