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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通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9-01-08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9 年 1 月 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
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及附注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
包括: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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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规则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
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
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金额 5%以
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日常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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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相关的除外)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预告金额或幅度差异较大,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超过上年净利润金额
的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
超出此限,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上下限之间不应超过 50%)上
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
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
公告,并参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
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
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与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
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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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职
能部门及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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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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