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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通信: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9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原名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投行”、“保荐机构”或“本机构”)担任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纵横通信”、“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东方投行根
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称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楼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4 楼

法定代表人             马骥
保荐代表人             郁建、魏浣忠
联系电话               021-2315 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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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602.SH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459 号 B 座 24 层

法定代表人              苏维锋
董事会秘书              朱劲龙
联系电话                0571-8767234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8 月 1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307 号文核准,杭州纵横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发
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5.18 元,共计募集资金 30,360.00 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
用 2,273.58 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共计 2,367.92 万元,已预付 94.34 万元)后的
募集资金为 28,086.42 万元。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
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549.91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6,536.5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7〕
299 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纵横通信的保荐工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
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其中,纵横通信的持续
督导期为上市公司首发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日期为 2017 年 8 月 10 日)、2018
年及 2019 年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整个保荐期间,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通过审阅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及对外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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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督促上市公司增强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查阅监管部门及相关公开信息,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新闻舆情,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检查/核查文件,与上市公
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沟通,向会计师询问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实地考察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进展等方式,顺利完成了纵横通信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保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就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关键管理人员、组织机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
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充分详细的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
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
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
件,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年度报告披露

    纵横通信首发上市后,分别披露了 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报告。
保荐机构分别对上述年报进行了咨询审阅,确认上述年报的编制符合《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纵横通信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
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督导其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的制度;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的各项承诺。

    3、督导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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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纵横通信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指定
了信息披露相关内控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在获得相关信息后,及时完成了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
阅工作。

    4、持续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纵横通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建设,督导上市公司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范的要求,对上市公司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核查意见。

    5、现场检查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定期或不定期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要求对纵横通信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代表人重点关注纵横
通信的以下方面:(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事实
相符;(3)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载明的用途是否一致,募集资金的管理是
否安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效益;(4)是否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
保、对外投资等情况,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5)上市公司的独立性;(6)上市
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7)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状况;(8)上市公司及
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9)现金分红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80 号),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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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上市公司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将发现的问题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进行了更正或补充。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纵横通信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会计师、律师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纵横通信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
及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或业务
骨干进行咨询交流,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发行保荐过程中,纵横通信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
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纵横通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职
责,并按照要求及时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上市公司“三会”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等资料,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纵横通信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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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文件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纵横通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纵横通
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纵横通信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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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____
               郁   建             魏浣忠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马   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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