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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通信: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5-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通信”、“公司”)与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纵
横通信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就纵横通信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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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纵横通信、公司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本所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纵横通信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纵横通信的
股份,与纵横通信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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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意见,不对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
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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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
权:
     1、2022 年 4 月 28 日,纵横通信召开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办法>》和《关于核查公司<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8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同日,纵横通信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2 年 4 月 28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4、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公告了《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杜烈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股权激励拟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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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告了《杭州
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6、2022 年 5 月 20 日,纵横通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7、2022 年 5 月 30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
就,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本次激励计划
的 49 名激励计划授予 683 万份股票期权。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5 月 30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理》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2022 年 5 月 20 日,纵横通信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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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2 年 5 月 30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公司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立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
就,确定以 2022 年 5 月 30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日,公司独立
董事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为交易日,且授予日在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时,应满足以下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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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及公司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公司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49 人,
授予数量为 683 万份,行权价格为 12.10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名单进行了核查,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其他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和行权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纵横通信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均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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