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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纵横通信:纵横通信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03602              证券简称:纵横通信              公告编号:2022-043

转债代码:113573             转债简称:纵横转债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协同路 190 号的移动通信技术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大
楼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公司总部已搬迁至新办公场所,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浙
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 459 号 B 座 24 层”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同

路 190 号纵横通信 A 座 18 楼”。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公司章程》具体修
订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协
陌路 459 号 B 座 24 层                   同路 190 号纵横通信 A 座 18 楼
邮政编码:310000                         邮政编码:310051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以及由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由 9 名自然人股东共同以现 第十九条 公司由 9 名自然人股东共同发起
金方式发起设立,出资时间为 2006 年 12 月。 设立。发起人的姓名、认购股份数、出资方
发起人的姓名、持股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一:苏维锋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华庭公寓 6
幢 1 单元****                                          认 购
身份证号码:33032719660719****            序           股 份      占比   出 资
                                             姓名                              出资时间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550 万股,占注册资本   号           数(万   (%)    方式
的 55%。                                               股)
发起人二:吴海涛                          1   苏维锋     550     55%     货币   2006 年 12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111 号                                             月
                                                                                2006 年 12
身份证号码:33010619741218****            2   吴海涛     100     10%     货币
                                                                                月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0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10%。                                                                        2006 年 12
                                          3   林爱华      90       9%    货币
                                                                                月
发起人三:林爱华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华庭公寓 6                                          2006 年 12
                                          4   濮澍        80       8%    货币
幢 1 单元****                                                                   月
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317****                                                  2006 年 12
                                          5   孔玉秋      60       6%    货币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90 万股,占注册资本                                          月
的 9%。                                                                         2006 年 12
                                          6   苏维顺      30       3%    货币
发起人四:濮澍                                                                  月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 3 号                                               2006 年 12
                                          7   林炜        30       3%    货币
身份证号码:51010719761105****                                                  月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80 万股,占注册资本                                          2006 年 12
                                          8   吴剑敏      30       3%    货币
                                                                                月
的 8%。
发起人五:孔玉秋                                                                2006 年 12
                                          9   夏国成      30       3%    货币
家庭住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                                          月
身份证号码:33032621021****                   合计      1,000   100%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6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6%。
发起人六:苏维顺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 13 幢 1
单元****
身份证号码:33010419690204****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3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3%。
发起人七:林炜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京都苑华庭公寓 6
幢 1 单元****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710****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3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3%。
发起人八:吴剑敏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华庭公寓 7 幢****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0907****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3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3%。
发起人九:夏国成
家庭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凤仪街****
身份证号码:33032729110****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30 万股,占注册资本
的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如符合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则委托主办券商向中
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
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限制。                               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的其他担保。
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
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第(四)项 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第(四)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备案。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决程序。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在通知中说明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三)本章程的修改;                        算;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按交易事项的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的修改;
类型累计计算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购
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30%;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及股东大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
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比例限制。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删除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   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
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                                      会;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罚,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的情形作出决议;                           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授予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作
的其他职权。                               出决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授予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的其他职权。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资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     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准。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新增条款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
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       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中期报告。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体范围内,确定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     网站及不少于一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媒体。                            件的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
                                  体。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及部分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
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
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