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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7-12-1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17年12月1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根据《业务指引》及本制度规定暂缓
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
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管理流程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分子公司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免处理
的,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连同其他与该事项相
关必要文件、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等相关
资料,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作出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决定:

   1、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2、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并妥善归档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
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仍未及时报告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对相关
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交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订。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11日
附件一: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单位)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是□   否□   是否签署书面保     是□   否□
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
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二: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
之日起,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存档;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三: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                                                         登记部门(单位)


序号    知情人姓名                证件号码                 知情人身份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途径             签字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
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 知悉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