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博天(武夷山) 水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经向本人提交了相关资料。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博天(武夷山)水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根据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和业务 发展的需要确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 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担保的对象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财务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上述担保事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