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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监事会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2018-06-0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解除限售、变更、终止
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草案)》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
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