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2018-07-18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18-127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8年7月17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 万股
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权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18 年 7 月 17 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
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权,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4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2、2018 年 6 月 16 日,公司监事会公布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发布了《公
示通知》,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18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
提出的异议。
3、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事宜。
4、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由 264 人调整为 249 人,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 194 万股调整为 161 万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560 万份调整为
543 万份,并确定以 2018 年 7 月 17 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
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16 日、
2018 年 6 月 23 日、2018 年 7 月 18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
公告和文件。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7 月 17 日。
2、授予人数及数量:向符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1 万股限制性股票、
向符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权
3、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4.66 元、每份
股票期权的价格为 29.42 元。
4、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普
通股股票。
5、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 年时间。
(2)锁定期
自授予日起 1 年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
(3)解锁安排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满 1 年后可以开始解锁,解锁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在解锁有效期内,锁定期满后的 5 年时间为解锁有效期,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
内匀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期 解锁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
第一次解锁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
第二次解锁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
第三次解锁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月
第四次解锁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72 个月
第五次解锁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的 6 年时间。
(2)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股票
期权的等待期为 1 年。
(3)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 1 年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且在行权有效期内,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等待期满后的 5 年时间为行权有效期,股票期权在有效期内匀速行权,具体
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期 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
第一次行权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
第二次行权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
第三次行权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60 个
第四次行权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72 个
第五次行权 2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1 张蕾 董事、副董事长 10 0.0250%
2 WU JIAN 总裁 10 0.0250%
3 高峰 高级副总裁 1 0.0025%
4 刘世博 董事会秘书 7 0.0175%
5 王红军 财务总监 7 0.0175%
6 中层管理人员(31 人) 126 0.3150%
合计 36 人 161 0.4025%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期权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份) 本的比例
1 中层管理人员(60 人) 231 0.5775%
2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153 人) 312 0.7800%
合计 213 人 543 1.3575%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监
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监事会认为: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
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均无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
状况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本激励计划成本进行
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锁定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
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
失效或作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
生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根据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总额确认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161 万股,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用,具
体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
用合计
859.73 196.31 306.64 177.68 106.03 55.88 17.19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
来未解锁的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解锁的数量有关;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
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4、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
损益中列支。5、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计入公司管理
费用。
2、期权授出后,期权的价值记入公司成本。授予日不做会计处理。在等待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
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期权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将进行调
整;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期权数量。公司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
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公司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
确认股本和资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
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
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不冲减成本费用。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
一定的影响。董事会已确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经测算,
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543 万份,需要承担相应激励费用,具体
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
用合计
128.71 15.92 31.75 30.49 26.12 17.94 6.49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股票期权未来
未行权的情况;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行权数量有关;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
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4、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
中列支。5、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 2023 年
用合计
988.44 212.23 338.39 208.17 132.15 73.82 23.68
注: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
在差异性说明
截至授予日,鉴于《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
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
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0 人已离职并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的限制性股票/股
票期权,公司决定对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
调整。
经调整,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 42 人调整为 36 人,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为 194 万股调整为 161 万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
222 人调整为 213 人,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为 560 万份调整为 543 万份。
鉴于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0,001 万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000.10
万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
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
配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后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每
股授予价格为 14.66 元,调整后的每份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9.42 元。
六、激励对象认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
源
激励对象认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
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相关议案。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博天环境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日及授予数量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
2、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天环境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