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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7-18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博天环境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
激励计划时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
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公司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
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6、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 2018 年 7 月 17 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
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18
年 7 月 17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6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3 万份股票期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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