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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公告2018-08-25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8-14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审议通过《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事宜。

   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8 月 25 日
附: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1. 原《公司章程》 第六条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157 万元”。

     2. 原《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现修改为:“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执行副总裁、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3. 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服
务客户、以人为本、追求卓越、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以构铸天人合一的美好
环境为使命,通过技术进步和模式创新,不断扩展服务、产品和资产管理能力,
把公司发展成为世界一流的水环境企业。”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坚持服务客户、以贤为本、
追求卓越、不断创新、持中守正的经营理念,以构铸天人合一的美好环境为使命,
致力成为卓越的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

     4. 原《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为:“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博天环境工程(北
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其发起人为原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责
任公司的股东,即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
金有限公司、北京京都汇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苏州鑫发汇泽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北京中金公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来投资有限公司,设立
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2,150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式
1    汇金联合科技(北京)有     5,810.8696   47.826%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限公司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
2                             2,720.2399   22.389%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金有限公司
     苏州鑫发汇泽投资中心
3                             1,214.3928   9.995%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有限合伙)
     北京京都汇能投资咨询
4                             1,056.5217   8.696%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有限公司
     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
5                              740.7796    6.097%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泰来投资有限公司          607.1964    4.997%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合计              12,150      100%

     现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其发起人为原博天环境工程(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汇金
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北京京
都汇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平潭鑫发汇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中金
公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泰来投资有限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
公司变更设立时的股份总数为12,150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

序                            认购股份数              出资方
          发起人名称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式
     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
1                             5,810.8696   47.826%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理有限公司
     国投创新(北京)投资基
2                             2,720.2399   22.389%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金有限公司
     平潭鑫发汇泽投资合伙
3                             1,214.3928   9.995%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京都汇能投资咨询
4                             1,056.5217   8.696%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有限公司
     宁波中金公信投资管理
5                              740.7796    6.097%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泰来投资有限公司          607.1964    4.997%     净资产   2012年11月13日
              合计              12,150      100%

     5. 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157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6. 原《公司章程》 第七十条增加: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7. 原《公司章程》 第八十二条中:

    “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就选举或更换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8.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为“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
立董事 3 名。”

    现修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9.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为:“(十)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现修改为:“(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0.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高级副总裁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现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总裁1名,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
若干名,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各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1.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现修改为:“(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
裁、财务总监;”

   12.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二条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副总裁直
接对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直接对
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13.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
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兼任。”

现修改为:“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裁、执行副总裁、高级副总裁或财务总监
兼任。”

    14.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设名 6 监事,由 4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现修改为:“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5 名监事,由 3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