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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1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和严谨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确定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14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
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
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 2019 年 5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
计11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31 元/股;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69 万
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61 元/份。




    独立董事: 刘胜军    杨波   沈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