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年5月)2019-05-18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博天环境 股票代码:60360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19 年 5 月)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1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3
议案一:关于修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制订如下参会须知:
1、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人员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
的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进入会场。
2、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履行法定
义务和遵守有关规定,对于扰乱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会议提问阶段可以发言。股东会议提问阶段只
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非经大会主持人同意,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
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其他股东的发言,不得提出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的问
题。
4、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等情况,然
后发言。
5、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无关或可能会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
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6、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参与网络投
票的方法详见公司 2019 年 5 月 15 日披露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9-052)。
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特请各位股东、股东代
表或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具体如下:
(1)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授权代表姓名及其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
(2)每股有一票表决权。本次会议仅审议 1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3)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赞
成、反对或弃权,请在表决票相应栏内用“√”方式行使表决权利;
(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30 日 下午 14:30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首钢国际大厦9层会
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
(五)会议期限:半天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表决
(七)会议出席对象
1、 凡在股权登记日,即 2019 年 5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的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本公
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
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
2、 上述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二、会议议程
(一) 会议开始,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 宣读本次会议须知
3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 推举计票、监票小组成员(与审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律师)
(四) 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 审议《关于修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 股东对大会议案进行提问
(六) 股东投票表决
(七) 休会(统计投票结果)
(八) 复会,宣布表决结果,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 形成大会决议并宣读,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署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
(十) 宣布会议结束
4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议案一
关于修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4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拟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