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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天环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11-05  

						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 2019-143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 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 博天 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
       频环境 19.5%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 1,950 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
       币 9,360 万元, 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 1,950 万元
       预付款给原告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人民币 129,593.75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
       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或“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法院传票(卷号:
(2019)京 01 民初 431 号)及相关法律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许又志

    2、第一被告: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第二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第三被告:赵笠钧

    5、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6、开庭时间:2019 年 11 月 20 日

    (二)管辖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原告许又志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称:原告及
案外人王晓与被告一、被告三签署协议,约定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或其他指定方
购买原告及王晓合计持有的高频美特利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
频环境”)30%的股权,其中原告持有高频公司 19.5%的股权,双方约定了交易
对价及支付日期。被告不支付股权转让款已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
付预付款及首笔股权转让款。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立即支付其收购原告持有的高频环境 19.5%
       股权的预付款人民币 1,950 万元及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9,360 万元;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赔偿因延迟支付 1,950 万元预付款给原告
       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7 月
       27 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为人民币
       129,593.75 元;

    3、请求判令第三被告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在第 1、2 项诉讼请求下的付款
       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公司判断及应诉计划

    公司认为:

    1、截至目前公司未与原告签署过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任何协议。公司
亦未收到控股股东汇金聚合(宁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金聚合”)
向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议由公司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议案,更未就相关
事宜形成任何决议。

    根据以上情况,在此次诉讼中,公司不负有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的义务,
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均应予以驳回。

    2、经公司向汇金聚合核实,汇金聚合与原告签署了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
的相关协议,但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协议》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同时解除或终止。”鉴于针对公司收购高频环境 70%
股权的交易事项,原告方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收购协议并返还高频环境
70%的股权,相关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8 月 31 日披露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19-097、2019-111),汇金聚合认为在原告方坚持要解除《购
买资产协议》的仲裁及诉讼案件尚未结案之前,继续收购高频环境 30%股权显然
不符合当时的交易目的以及前述合同约定,汇金聚合不应也不可能继续收购高频
环境 30%的股权。

    本次民事诉讼是由收购高频环境股权纠纷衍生出来的诉讼,针对原告的本次
诉讼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应诉,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维护公司以及
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以及《上
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