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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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奋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就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北京
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 9 层精进轩会议室召开的 2019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述 1-
4 项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网络投票结果:
1、 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
2、 公司董事会向本次股东大会提出的提案;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及
4、 公司的公司章程。
本所亦根据有关规定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和表决的程序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
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或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73 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 2019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已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公告,本所认
为,上述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内容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和《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是合法
有效的。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业已按照董事会所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公司董事长
赵笠钧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本所
律师查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263,364,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3.0384%,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之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有效表决权数的规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是合法有效的。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人员
主要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全部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认为,根据《公司法》和《规则》及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有资
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均
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
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
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上述法律事项而出具,而并未
涉及其他法律事项。本所同意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
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呈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及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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